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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如何增加孩子的法治素養?我看《謝清志的生命振動》有感。

作者:姚侑廷



什麼是法治素養?它包含了三個部分:法律知識、法律觀念、與法律信仰。

不要說孩子了,除了本科生 及一些自學王 之外,在現今國民教育的制度之下,你我具備的法治素養,恐怕都少的可憐。什麼時候你可能會開始大量學習法律知識?被告的時候。「書到用時方恨少」這句話,雖然老掉牙的怕人,但套用在法律知識上,卻很真實。到底是收到「到案通知書」(甚至「起訴書」)才打開網頁Google,才開始去拍賣網買書來看,還是應該平常就要學,當成生活常識的一部份?答案不言自明。


一本被動出版的「自傳」


比起「自傳」,本書更像是「南科減振案第一手報導」。沒遇到這件事,謝清志或許不會這麼早提筆寫下自傳。他在自序中提到:「這一趟,我身歷其境,一舉數得,不能說值回票價,卻真的不虛此行。」讀來真讓人唏噓不已。

本書的前三分之一,謝清志概述自己的前半段人生,特別是留美時期支持台灣獨立運動的心境。「所求無他,就只是為了鄉土未來的民主進步」,這句話讓我想到了 2017 年 05 月 21 日,中國留學生楊舒平,做為畢業生代表,在馬里蘭大學畢業典禮上所說的那段話:「在馬里蘭大學,言論的自由會讓我永遠感到快樂。」果然不論是哪國人、來自何處,求真、求善、求美,是近乎本能的普世價值啊!



雖然較不清晰,但這是有字幕的版本,推薦您一看。

光榮返鄉卻鋃鐺入獄


與許多台灣留美人士相同,謝清志於 1965 年畢業於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在美國陸續取得電腦資訊控制研就所碩士、航空太空博士的學位,但卻因為心繫台灣,於 1995 年台灣計劃自主研發衛星時(第一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返台幫忙,並主導發射福爾摩莎三號衛星成功。從謝博士將兒子的名字取為謝泊怡(「怡=心台」,心繫著台灣),你就能知道他對故鄉的愛,及返鄉貢獻的喜悅。

謝清志當時近 54 歲,明明差 15 個月就可正式退休,卻寧可領不到退休金,也要馬上動身回到台灣!

  • 我告訴太太:「我一定要回去,你讓我回去,我一輩子都會感激的,否則我將終身遺憾。」

這讓我想起李遠哲院長,當年在返國就任中研院院長時,也是差一年就能正式退休,但他也做了相同的決定:「算了,我們不要為五斗米折腰!(此為院長夫人所言,《李遠哲傳》」。對比本書附錄中,這些被起訴的學者事後說出的話,真讓人感慨。誰說發生在這塊土地上的任何事,跟你我沒有任何關係呢?就像醫界能人趨吉避凶紛紛出走般,難道在這塊土地上的你我,不值得擁有更好的嗎?誰又該為這樣的局勢負責?

  • 「本人鄭重宣示,從此不再為台灣擔任任何評審工作。」─ 蔡崇興教授
  • 「以前他會時時提醒自己的子女,要熱愛台灣這塊土地。現在,同樣的話他已說不出口了!」─ 李賢華教授
  • 「宣稱今後不再擔任公家的評審了。」─ 洪思閩結構技師

2000 年謝清志擔任國科會副主委,受命處理「高鐵通車振動影響南部科學園區」的棘手問題,後經二階段招標方式,採用了鴻華科技公司的工法。檢方在 2006 年 05 月 24 日,以「圖利洩密罪」對謝清志收押禁見達 59 日(甚至還申請延押,但被駁回)。後來共有 10 名被起訴,求刑共 69 年,求處金額共達 5 億 5 千 4 百萬。2008 年一審宣判,在「圖利洩密罪」的部分,全部無罪。2012 年 07 月,更一審無罪定讞。(案情部分可見維基百科


不只不應該起訴,還應該表揚!


本書的第二部份,詳細解釋了幾件事:

  • 台灣高鐵的路線在 1992 年確定,南部科學園區的地點在 1995 年定案。誰先誰後,一目了然。
    • 評論:做這種蠢事的人沒事,也不知道是誰(或是不能去討論?)。
  • 前國科會副主委薛香川堅持「堅持縮短跨距(註:橋樑支柱的間距)是唯一有效的解決方案」後請辭。
    • 評論:縮短跨距確實能減振,但會花超多錢、延遲通車超久,所以堅持並請辭的結果是:無作為,但平安下庄。
  • 謝志清利用美國所學,設計「二階段評選」系統,漂亮的找出了解決問題的工法(「其減振範圍之大,減振目標之高,世界首例」)。

這邊花一點篇幅來解釋這個「二階段評選」,這很有意思!

一般傳統的工程案都是「招標前置作業」→「招標」→「開標」→「決標」→「審標」→「履約驗收」。但是面對「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做」的案子,該怎麼設計一個好的標案?謝清志的專長是「科技研發的系統管理者」,將這個標案設計成「能找出答案又不會浪費許多錢做白工」的模式,很厲害!




「系統管理的真諦就是花百分之一的費用,去找對的方法,然後再進行那百分之九十九的工作:方法如果不理想,寧可再多花百分之一的費用去尋找更好的方法,也絕不輕易放棄對最佳工法的追求,便突兀地進行那浪費公帑、又達不到預定效果的百分之九十九的部分!」對於在「初評」勝出的廠商,國科會提供「招標金」3500 萬,這些錢是讓廠商拿來用在支付測試時材料支出,同時應該完成一份模擬分析,證明其工法有效。入圍「複評」但未勝出的另一家廠商,則會有 2500 萬的獎勵金。
    • 評論:我看的懂,檢察官看不懂嗎?看不懂能起訴人嗎?

不知道記者在通盤了解後,有無第一時間提出澄清?(2006/4/25自由時報

  • 並不是「選了 80 億的提案而非 18 億的提案,圖利特定廠商」;而是「18 億的提案不安全」。
    • 評論:當時引起的爭議處,在於入了複評最終卻落選的廠商,工程經費只要 18 億。但之所以落選,是因為在實作測試的過程中,證明了該工法並不安全。如果選了「18 億的提案」,造成之後南科荒廢(當時已有廠商另覓廠址,打算不進駐),國家損失數兆(2016 年全年產值 2 兆 3764 億),或許謝清志還不會遇到被羈押 59 天、被起訴的事情。要是你,你會選哪一個?


「被起訴」等於「有罪」嗎?


當年「公民與道德」有耳聞一些法律專有名詞,相隔多年,考過的科目都不記得了,更何況沒考過的。 其中「無罪推定原則」倒是讓人印象深刻。它的意思是:「意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

因此我們腦中可以出現這樣一幅圖:



只有在紅色實心處,才能被認為有罪,其他部分應該被當成無罪。

但是真實情況可能比較像下面這張圖:


一旦檢方發動搜索,就是過街老鼠了,除非不起訴,或是至少一審判無罪。

這樣對嗎?其實,在本案例中,被起訴後的公務員,當年度考績就被打「乙等」,可見不只是你我,連公家機關體系都把「被起訴」視為「壞事」。而起訴後承辦的檢察官可能有績效、協助辦案的司法警察就會記功、檢舉人就會拿到部分的獎金...。但是如果後來判無罪呢?會扣一點積分,會少發後面的獎金,有沒有歸零,通通要回來?沒有。所以當事人當然會感到忿忿不平:「檢察官起訴官員,他們記功、受獎,但當事人早已被剝了一層皮,精神的折磨、名譽的受損,永遠是還不回來的!(林聰意,國科會,被起訴人之一)」

其實在某些案件中,被普羅大眾視為有罪的情況,可能甚至是下圖這樣:


只要你被搜索了,不論結果如何,餘生都被認為是有罪的了。

你說誒哪有可能啊,那是愚蠢的酸民, 我才不會這樣想呢!

哦,是這樣嗎?讓我舉幾個或許你我還印象深刻的例子吧!


我可以告訴你,上面這三個大案,我最初的反應都是「放屁! 絕對有罪的啦!司法不公啦!」

但在看完這本書後,我猶豫了。從搜索、羈押禁見、偵查、起訴、到一審宣判無罪,同樣的司法體系,為什麼會讓我的感受差異如此之大?真的是「誰執政就是誰家開的法院」嗎?面對這種不確定性的系統,一介平民如你我,又該如何審視思考對與錯?親身經歷了又該怎麼辦?


媒體名嘴不用聽 


當起訴之前,所有的新聞啊開講啊不只是「不可盡信」,根本就是「可盡不信」,WHY?因為根本全部沒有價值!就算犯罪嫌疑人真的有罪好了,明明還在調查中,你憑什麼下那些標題,信誓旦旦噴那些口水?就好比我才剛洗完菜,正在切絲青椒,旁邊就有人大聲嚷嚷:「我有收到第一手資料,聽說這盤炒飯,會太鹹!」

事件發生的當時,媒體民代名嘴一如往常,蜂擁而上。受影響的可不止市井小民,據不只一位被告表示,不論是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說的內容與媒體上所寫的,居然並無多大差別。「這難道就是我們立法委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品質』?還是,立委只能看報問政的事實?」啊,不好意思,謝博士,就是喔!國家機密居然被你發現了!



當時李立委講出這些話,顯然並非依據事實(2006/05/24,大紀元)。


邱毅當時也加入「爆料」的行列,講的也不是事實(2006/04/27,自由時報)。


謝志清在書中特別提到張秀珍,「唯一令我心寒的,民進黨立委張秀珍在質疑此案時毫不留情的對我人格侮辱:她先生就是我的台大研究所同學梁文卿,梁在我引進下進入國科會擔任顧問,也參與了減振工程的相關業務。張秀珍的質疑完全扭曲了事實,我不解,她的態度究竟是反映了梁文卿的認知,還是另有所圖。」我找出了同年六月初選立委落選的新聞,似乎明白了什麼。對比 2002 年「立委張秀珍要中華電信投資老公的公司」的報導,更讓我們覺得「可盡不信」的重要。


看「起訴書」跟「判決書」就夠了


因此綜觀全局,若要真實了解全案脈絡,只要看(也只能看)「起訴書」與「判決書」。檢察官是否言之有理?找到了哪些證據?哪些是腦補?看完檢察官的起訴書,你又怎麼想?是,也許很長又很難懂,一份看完大概要好幾個小時,而且又不太懂。但是你滑臉書、留言、看蘋果日報、每晚看名嘴「達嘴鼓」的時間加一加,早就超過啦!你是要對一件事情有獨立思考的能力,講出 讓身旁的美女帥哥都哇喔崇拜你紛紛加你賴 言之有物的意見,還是要「一審判決無罪」後,緊張地去找之前的留言偷偷刪掉?

目前「起訴書」只有案件關係人才拿得到,因此檢察官起訴的對不對、好不好,就沒有一個「大家都會看到我可不能亂寫」的隱性牽制機制存在。比起年度積分這種只有檢察官本人清楚的考核制度,「起訴後就將起訴書公開」似乎是個更能保護檢察官名譽,也保護當事人的方法。2017年八月,法務部長邱太三在記者會上說:「一審判決後,起訴書將上網公開」。我認為這是一個好的發展方向。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自學教材的設計


對於國小的孩子,閱讀理解能力與生活經驗都比較少,因此父母親可以先選擇一些坊間「說故事」類型的書,輔導閱讀,甚至說給孩子聽。不僅對父母親而言比較容易,也能在實際看到社會新聞時,拿出來當參考教材跟孩子討論。溫故而知新,我相信會很有效果!



類似的書目。目前「看故事輕鬆學法律」絕版,可能是再版中。「看新聞輕鬆學法律」則為去年新版(購買連結)。

等孩子再大一點,我會在「公民與社會」的教材中,規劃納入一些真實犯罪案件的完整紀錄。從搜索的新聞報導、起訴書的內容、從準備庭到開庭的過程、開庭的答辯記錄、審判的結果與審判書,完整而詳細地展示出來。我相信這樣才能真正的落實法律素養的教育。若能推廣,或許能因而有效的減少犯罪率。畢竟,如果能真實知道,哪些行為會對應到哪些刑責、牢中是什麼生活環境等等,那些一時興起的犯罪念頭,可能就會因此打消。

這種類似「蹲馬步」的基本功,很難馬上看到成效,也很辛苦。但如果你我都能一步步做,一天進步一點點,就不用面對那種,被告了才上網查的窘迫情境。


光用「被告了怎麼辦」查詢,就有40多萬筆資料!


台灣天光?


經歷了這麼多磨難後,謝清志寫下了這一段話:


  • 「有人說,台灣已經『天光』了,但這樣的檢調系統,卻又令台灣烏雲密佈!」


李遠哲院長在序文中是這麼說的:「他讓我們瞭解到,除非我們意志堅強,否則我們是無法走出黑暗,迎接光明的。也許世界上有許多事靠的是幸運,但是我們也該知道,『幸運的女神較會照顧做好準備的人。』」

我非常同意李院長的看法。但我深深覺得,如果這個「準備」,能更早開始,例如國中。那麼不僅是個人能在多年的累積之下成效、眼界驚人,更有可能為台灣帶來有見識的鄉民、有水準的媒體、與有高度的司法系統!讓我們一起加油,願那一天能早日到來!



延伸閱讀


  • [爆卦]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 這一篇寫的很詳細,很適合外行人如我清楚了解所有流程。PTT的原文找不到。
  • 謝清志 民主鬥士 火箭專家
  • 名家論壇》楊憲宏:社會欠他們一個公道與追回清白的機會
    • 值得一讀。
  • 後來謝志清在無罪定讞後,有告當時承辦的檢察官高峰祈瀆職,獲判不起訴。我節錄部分判文在此:
    • 經查,本件自訴人謝清志係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濫權追訴處罰罪嫌。惟按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濫權追訴罪,其所保護者,係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雖其犯罪結果,對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然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私人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93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94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上開濫權追訴罪,係處罰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濫權之追訴,致司法喪失威信,乃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本罪屬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僅保護單一性國家法益,雖其犯罪結果,對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是私人並非直接被害人,自無提起自訴之權。本件自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自訴人個人並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自不得提起自訴
    • 我試著翻譯成白話:
    1. 他是為了國家才起訴你,又不是為了他自己,所以你不能告他!
    2. 你後來無罪啊,所以不能告他!
      我明白這是系統的問題,但是看了真讓人為之氣結!
  • 不負責的司法
    • 王金壽教授的文章都超棒的,看得我是兩眼發光!
  • 本書為絕版書,要登記看書請點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