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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職災責任的你、我、他

作者:柯南



前言

職業安全衛生法訂立目的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當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可能會面臨刑事及民事上的責任。刑事上責任常見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傷害這兩種,民事上則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但發生職業災害時,真的僅是由雇主負擔刑事及民事上的責任嗎?

在討論誰應負責任前,先讓我們簡單的說明職業災害、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職業災害目前實務上會以業務起因性及業務遂行性來綜合判斷。所謂業務起因性,指所受傷害要與所從事業務有相關性。以上則新聞為例,員工安裝冷氣機摔死,其死亡是與工作上無受到妥善的保護導致,所以在業務起因性上就符合。至於業務遂行性,則是指所從事工作是受到雇主支配下所進行,假如上則新聞中廖姓員工是利用下班時間自行接生意幫人安裝冷氣時發生意外,那因為下班時間屬私人時間,未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如真發生意外則就不屬職業災害。

至於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相異處。刑事責任所指為保護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以及個人法益,在職業災害中的刑事責任則是以保護個人的生命身體為主。所以在職業災害中如果發生人員死亡,相關責任人往往會被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如果人員受傷未死亡,那相關責任人則以業務過失傷害起訴。至於民事責任則是以要解決個人與個人間的紛爭為主,在職業災害中常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在此所指的侵權行為侵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因此當侵犯到他人的生命身體時,他人可以要求主張所要的賠償。但當職業災害發生後不論是死亡或傷害,皆已造成無法再回復的結果了,所以職業災害中的損害賠償大都是以金錢賠償為主。


法律上對職業災害的保障


試想當職業災害發生後,對罹災者家屬或受傷的勞工而言,最需要的保障就是得到妥適的生活照顧或是醫療的補助。因此我國在職業災害補償上有三項,分別為勞基法的雇主補償責任、勞工保險的支付及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

首先在勞基法的職業災害補償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只要在沒有明確違法的情形下,是可依勞基法主張請求補償。而勞工保險則是為避免前項的無過失責任主義,對雇主造成太大的負擔,所以特別以保險方式分攤原先雇主所需負擔的責任。常見的為上下班交通傷害,只要在合理的上下班動線中,勞工發生車禍事故,除非勞工有無照駕駛、不遵守交通號誌或酒駕等情形,不然勞工皆可申請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可主張交通傷害非其導致、非其所能控制而拒絕勞工的請求。不過無過失責任主張僅在勞保及勞基法中適用,該賠償金額最多僅到45個月的月薪額。但往往在重大職業災害中是無法達到罹災那一方的請求。

所謂無法達到罹災者那一方的請求,是指賠償金額與預期生活現況不成正比。在勞基法第59條中明列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所需負的補償責任。如發生死亡需依生前的平均工資給予40個月的賠償金及5個月的喪葬費。如以開頭的案例,假如廖姓工人生前的平均工資為5萬元,事件發生後家屬僅可得到225萬元的賠償。大多數人對於這個賠償金額應該是很難接受。這也就是當職業災害發生後,為什麼在民事責任上損害賠償會是一大重點,尤其是責任分擔的比例。


到底誰應該為職業災害事件負責?


前面我們已經了解到職業災害發生時會遇到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後,在這就要探討到底該由誰來負責。由張淑晶小姐的案例我們可發現,除了廖姓員工的雇主需負刑事及民事責任外,張小姐也需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究竟為什麼不是僅由雇主負責呢?

首先,職業安全衛生法開宗明義就表示要防止職業災害發生,及保障工作的安全及健康。所以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針對工作現場需提供那些安全衛生措施以及需進行那些安全衛生管理都有規定。所以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當然是需責無旁貸。

在案例中,張小姐在刑事責任上也被判業務過失致死罪,民事責任上也需負連帶損害賠償,究竟是為何呢?主要是廖姓工人當天到她住處施工,被認定為工作上的一部分,且廖姓工人當下作業受到張小姐指揮監督。當天張小姐理應事先能注意到高處作業會有跌落的風險在,作業前應提供相關安全防護器具及措施,以避免施工人員跌落。但現場並未有任何的作為,所以法院審理後判定她也有相關的責任。

所以當職業災害事件發生後,除了雇主需負責外,現場實際從事指揮監督人員,往往也會是被究責的對象。除了雇主、現場實際指揮監督人員該負責外,究竟勞工本身該不該負責呢?

在探討勞工本身該不該負責時,需先釐清的為該職業災害發生,勞工本身是否有未注意到的地方。案例中假如張小姐現場有提供安全帽、安全防護措施,且也有要求廖姓工人確實配戴。但廖姓工人卻趁張小姐未在現場時,私自將安全防護器具給除下,如在張小姐尚未回到現場前,廖姓工人就發生摔落致死的事件。只要在審理過程中,張小姐能提出現場確實有要求廖姓工人遵守相關規定證據,那麼罹災廖姓工人也就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雖然無法百分百撇除雇主及現場實際指揮監督人員責任,但此時就會視事件發生主因,依其責任進行個別比例劃分負擔。


結語


職業災害的發生往往是由很多個疏忽組合後而發生。當發生後不僅是一個家庭的受傷,對於需要負責任的人也將會是一輩子不想再提起的痛。當職業災害發生時你、我、他都會被探討需負的責任比例。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也會不斷釐清在各階段這三個角色所作的每一動作。

我所指即為罹災者或受傷者本身,在事件中是否有不安全的行為,才造成事件的發生。你則是指雇主,在事件發生前究竟提供了那些防護設備、防護措施等來避免事件的發生。至於他則是事件本身的第三人,有可能是造成事件發生的主角,或是現場實際進行指揮監督管理的人。

因此,在工作現場遵守現場相關規定,盡到應盡的責任,才能遠離職業災害的發生。